甘建价〔2019〕163号
各市、州建设局,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,矿区建委,省直有关厅、局、总公司,各有关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:
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,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,根据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》,国家标准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,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》(GB50854-2013)等规范,建设部、财政部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》(建标〔2013〕44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调整我省市政工程有关费用计取标准,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取消原甘建价〔2013〕585号文件规定的“市政工程的人工单价按照省建设厅原《关于颁发“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”的通知》(甘建价〔2004〕125号)中“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”×2.50的系数计算;市政工程中,“分部分项工程、定额措施项目的机械费”×1.60的系数计算”。
二、取消原甘建价〔2016〕119号文件规定的“施工机具使用费,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。现行机械台班使用费按照乘以系数0.9073调整”。
三、原甘建价〔2013〕585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中的费率措施费、企业管理费、利润等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:
市政(道路、桥涵、隧道、水处理构筑物、
生活垃圾卫生填埋)工程费率措施费计取标准
四、原甘建价〔2016〕119号文件规定的市政工程中的费率措施费、企业管理费等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:
五、规费和税金按照现行规定执行。
六、本通知与《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》(DBJD25-64-2018)和《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》(DBJD25-65-2018)配套使用。
七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9年5月5日